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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利兹:关于名义董事及名义股东的新监管规定

作家相片: VISS
VISS
2月5日
讀畢需時 1 分鐘

我们特此通知您,伯利兹近期就名义董事及名义股东的监管制度作出了新的立法调整。


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布的《名义股东及董事条例(2025年)》引入了一套新的合规框架,用以规范名义服务的合法提供及使用。该等条例大幅收紧了允许采用名义安排的情形。


名义服务提供的限制

根据新制度,名义服务仅可由以下主体提供:


  • 已正式注册并持有提供名义服务专项许可的注册代理;或

  • 同时符合以下全部 条件的个人名义人:

    • 由最终实益所有人(BO)直接委任;

    • 仅为一家公司提供名义服务;及

    • 为伯利兹居民。


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名义安排,均将被视为不合规。


新的申报义务

该条例亦对注册代理施加了更严格的申报义务,包括:


  • 向主管机关强制披露名义关系及名义人的相关信息;以及

  • 最迟于2025年6月前提交正式声明,说明:

    • 存在名义关系或名义协议的所有公司;及

    • 各该等公司是否符合新的名义合规要求。


后续将适时发布进一步指引及更为详细的信息。


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早期阶段即向您直接通报上述监管变化。如您希望就本次更新进行讨论,或有任何初步疑问,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。


Belize: New Regulations on Nominee Directors and Shareholde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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